各有关县(市、区)发改局、卫生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精神,2009年中央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中央预算内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1669号)要求,现就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建设内容 装备我省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妇幼保健院(所)设备。 为准确掌握我省乡镇卫生院的设备需求,由全省经撤乡并镇保留的乡镇卫生院(2007年国债项目补助过的238所卫生院除外)填报附件3。另外,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2009年县级妇幼保健院(所)设备补助范围为国家支持过土建改造的妇幼保健院(所),即附件5所列的17所妇幼保健院(所)可纳入设备补助项目。 二、补助标准 各地要按照《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明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编制建设方案。妇幼保健院(所)补助标准为每所20万元,乡镇卫生院设备补助标准为一般卫生院8万,中心卫生院12万。 三、具体要求 1、各项目单位要依据中央专项资金支持乡镇卫生院、县妇幼保健院基本设备品目表(附件1-2)确定的设备范围,认真填报需求明细表(附件3、附件6)(一式两份),需求总金额不得超过建设标准,要求数据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印章清晰); 2、各地发展改革、卫生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设备范围,以填平补齐为原则,对项目单位现有堪用设备进行调查核实和检查,汇总收集所辖地区全部项目单位的设备需求明细表,填报设备需求汇总表(附件4、附件7)(一式两份),将明细表和汇总表一并连衔上报; 4、联系人及方式: 省发改委社会发展处 吴海涛 0431-88904560 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 王 爽 0431-88905574 吉林省发改委社会发展处 吉林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