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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2009年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方案的通知
 
来源:规财处    作者:王爽    时间:2008-07-21 【字体:  】 【关闭
各有关县(市、区)发改局、卫生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精神,2009年中央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中央预算内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1669号)要求,现就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建设内容
      装备我省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妇幼保健院(所)设备。
      为准确掌握我省乡镇卫生院的设备需求,由全省经撤乡并镇保留的乡镇卫生院(2007年国债项目补助过的238所卫生院除外)填报附件3。另外,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2009年县级妇幼保健院(所)设备补助范围为国家支持过土建改造的妇幼保健院(所),即附件5所列的17所妇幼保健院(所)可纳入设备补助项目。
      二、补助标准
      各地要按照《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明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编制建设方案。妇幼保健院(所)补助标准为每所20万元,乡镇卫生院设备补助标准为一般卫生院8万,中心卫生院12万。
      三、具体要求
      1、各项目单位要依据中央专项资金支持乡镇卫生院、县妇幼保健院基本设备品目表(附件1-2)确定的设备范围,认真填报需求明细表(附件3、附件6)(一式两份),需求总金额不得超过建设标准,要求数据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印章清晰);
      2、各地发展改革、卫生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设备范围,以填平补齐为原则,对项目单位现有堪用设备进行调查核实和检查,汇总收集所辖地区全部项目单位的设备需求明细表,填报设备需求汇总表(附件4、附件7)(一式两份),将明细表和汇总表一并连衔上报;
      3、上报方式及时间要求:请各县(市、区)发改和卫生部门将电子版于7月25日前分别发送到jljwsh@sina.com和jlwstgcc@163.com,并将纸制文件(附件3、附件4、附件6、附件7)以快递的形式邮寄到长春市新发路329号省发改委社会发展处吴海涛收,邮编:130051和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吉林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王爽收,邮编:130051;
      4、联系人及方式:
      省发改委社会发展处  吴海涛  0431-88904560
      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  王   爽  0431-88905574
 
 
吉林省发改委社会发展处
吉林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上一篇文章:关于选拔重点(扶持)专科骨干人员赴德国参加培训的通知(吉卫函〔2008〕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