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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拔重点(扶持)专科骨干人员赴德国参加培训的通知(吉卫函〔2008〕268号)
 
来源:厅办公室    作者:    时间:2008-07-16 【字体:  】 【关闭
 
各有关单位:
    为学习国外先进的医疗卫生服务技术和管理理念,加强医学学术人才的培养,提高我省医学人才建设水平,省卫生厅决定选拔重点(扶持)专科骨干人员参加“德中医疗交流项目”,赴德国有关医疗机构参加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概况
    德中医疗交流项目是由德国政府、德国科协及德中科技交流协会共同资助,德国医学会支持的国际医疗交流项目,其宗旨是促进德国医疗机构与中国同行间的医疗交流、人才交流以及学术成果交流,并协助中国各地区提升本地卫生医疗系统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培训内容、方式、机构和时间:赴德国有关医疗机构进行临床学习,内容包括:学习、观摩、交流和实际操作,参观欧洲著名医疗集团,参加国际间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等。
    培训机构:柏林心脏中心(Deutsches Herzzentrum Bverlin)、纽伦堡医院(Klinikum Nuernberg)、艾森伊丽莎白医院(Elidabeth Krankenhous Essen)、约翰尼特医疗集团(Johanniter Kronkenhous)、哥廷根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Diako Krankenhous Bremen)、不来梅普外科腹腔镜中心(Klinikum Bremen Nord)、克利菲尔德医院(Klinukum Krefeld)、杜塞尔多夫市综合医院(Evangelisches Krankkenhous Dusseldorf)等。
    培训时间:2008年10月-2008年12月
    (一)选拔范围
    2008年评审确定的吉林省卫生厅重点(扶持)专科(第一周期)内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骨干。
    (二)选拔人员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全省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省卫生厅重点(扶持)专科骨干、副高以上职称(条件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到主治医师职称)。
    3、具备较好的外语基础(相当BFT中级水平),能以英语通外方进行有效的专业沟通与交流,具备德语日常沟通能力的人员将优先推荐。
    4、年龄在35?50岁之间(条件特别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到30岁),身心健康,能承受一定的异地生活压力。
    三、选拔程序和时间
    (一)选拔程序
    1、请各单位根据省卫生厅重点(扶持)专科名单,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申请,并填写《2008年度德中医疗交流项目赴德国培训申请表》、医师简历(中英文)及申请人对出国培训学习计划及回国后工作打算,填表具体事宜可通过吉林省卫生厅网页(www.jlws.gov.cn)相关文件下载。中英文医师简历填好后,将电子版发至邮箱:jlwsws@yahoo.cn,其余表格寄至吉林省卫生厅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2、请各单位从申请人思想品德、外语能力、专业水平、今后发展方向及本单位学科建设等方面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并明确外派人员赴德具体培训意向。
    3、省卫生厅对被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参加由德方组织的英语口语面试。
    4、省卫生厅科教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根据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培养方向和面试成绩确定推荐人员名单,并将推荐人员资料报德方进行审批,确定正式参加培训人员名单。
    (二)时间安排
    2008年7月28日前各单位把附件1、3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到省卫生厅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进行初步资格审批。
    2008年8月1日-8月15日进行15天英语预培训
    2008年8月22日前,组织进行英语口语面试。
    2008年8月底确定赴德国学习的人员,并开始办理出国手续。
    2008年9月底,受资助人员参加出国前培训,待派遣。
    2008年10月赴德国学习3个月。
    四、经费分担
    1、外派医生境内外费用总计5300欧元,其中包括:国际往返机票(不包括境内差旅费)、个人医疗保险、第三方保险、公寓住宿、培训费、市内交通费(到医院住处)、一张电话卡、境内、外培训及境内办理出国手续等费用等。个人境外伙食费由个人承担,每人每月约160欧元,总共约计500欧元(有的医院免费提供就餐)。部分培训费用、课时费、培训中医疗器械的使用保险费用由德国科协和德中科学技术交流协会承担。
    2、省卫生厅给予1万元人民币资助;派员单位配套约3000欧元/每人;个人承担约1300欧元/每人(按当时地汇率计算)。
    五、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出国培训人员派出前须与派出单位签订《资助出国中长期培训协议书》。出国人员必须履行回吉林工作的五年义务。
    (二)参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数额、违约金比例标准及有关说明》的规定,出国培训人员须交存出国保证金2万元/人。出国培训人员按期回国并履行应尽义务,其出国前所交存的保证金退还出国人员本人。
    (三)出国人员如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应尽义务,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四)出国人员在脱产培训期间的有关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次培训、面试、境外联系及办理相关手续等委托省卫生厅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办理。
    联系单位:吉林省卫生厅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联 系 人:丛  华  0431-85650298
              张立博  0431-85650298
    联系地址:长春市红旗街虎林路和光胡同476号
    邮    编:130021
 

二OO八年七月十六日

上一篇文章:关于组织参加2008年度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的通知(吉卫发〔2008〕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