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卫函〔2006〕304号
关于全省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 按照《关于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培训和考试工作的通知》(吉卫发〔2006〕150号)要求,全省各地区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已经结束。经研究省卫生厅决定于2006年12月23日进行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吉林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一)报名时间 2006年11月30日至12月8日。 (二)报名地点 各市(州)报名工作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报名地点自行确定。 (三)报名办法 报名工作由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报考人员须由本人填写《吉林省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可复印或到报名点领取,或从省卫生厅网站www.jlws.gov.cn直接下载),经所在县(市)、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报名。 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审核并加盖县(市)、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公章的《吉林省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2、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3、身份证复印件1张(复印件贴在报名表正面)。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类别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及内容 | 备 注 | 乡村医生 执业资格 | 12月23日 | 上午9:00—11:30 基础医学、临床医学 卫生法规、预防保健 等综合知识 | 考试时可携带蓝、黑色钢笔、圆珠笔,其他与考试相关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
三、报考条件 (一)吉林省内在岗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 (二)已按规定参加本年度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培训的乡村医生。 四、准考证领取工作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须指派专人携带由当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于12月13日到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统一领取。 五、补考工作 对于本次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因故未能参加考试的人员,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补考仍不合格者不予注册,并不得继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补考事宜另行通知。 六、考务工作 (一)考试地点 本次考试在各市(州)各设一个考点,全省共计九个考点。 (二)考场设定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考生的数量、驻地等实际情况在当地自行设定考场,所设考场要符合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要求,每个考场考生控制在30人以内。 (三)考务开展 1、省卫生厅将派专人经培训后到各市(州)考点巡视、监督。 2、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指派专人做好考场的设置、考号的粘贴等考务工作并组织具有监考工作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监考工作,每个考场设监考人员两名,负责本考场的试卷发放、考场纪律监督及试卷收集等工作。 3、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公安部门为每个考点指派两名公安干警维护考场秩序,协助处理突发事件。联系卫生机构为每个考点指派一名医务人员做好考生的医疗保障工作。 (四)试卷发放及汇集 由省卫生厅巡考人员于考前将试卷带到各市(州)并下发各考场,考试结束后,各考场监考人员将试卷收集完整并密封、签字后统一交给省卫生厅巡考人员,省卫生厅巡考人员于当日将密封的考卷带回长春市指定地点。 (五)考试相关费用 1、考试场地使用费 各市(州)租用每个考场由省卫生厅补助500元。 2、考务人员劳务费 所有参与本次考试具体考务的工作人员(包括监考人员、考点管理人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由省卫生厅每人补助100元。 七、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做好宣传工作,将考试信息通知到每名符合考试条件的考生。 (二)要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的原件。 (三)要确保考生报考信息准确。在报名工作中要认真指导考生正确填写报名表。报名结束后,要指定专人负责考生报名信息的校对工作,发现错误要及时纠正,提高报考信息质量。 (四)要加大对《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宣传力度。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考生报名中要对考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公示考试纪律,使每个考生了解考试纪律规定,充分认识违纪违规行为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危害。 要进一步加大严肃考风考纪的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五)各市(州)报名信息的采集汇总工作,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 联 系 人:王爽、荆涛 联系电话:0431-88905911 88904085
附件:1、吉林省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doc 2、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doc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